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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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15:41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仓单的第一个权利人,因此仓单上必须载明存货人的最基本信息。存货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名称应写全称。存货人为自然人的,则应写明姓名。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这些内容是经过保管人验收确定后再填写在仓单上的。需要指出的是,仓单上记载的这些内容应当是以仓储物入库时的实际状况为准的,而不能依据保管人和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时对仓储物的上述事项的约定而填写。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一般地,仓单上所记载的损耗标准通常都是根据仓储合同的相应约定而填写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在仓单上对仓储合同中约定的损耗标准进行变更。当仓储合同约定的标准与仓单上所记载的标准不一致时,一般以仓单的记载为准。
(4)储存场所。该记载事项表明了仓储物所在的具体地点。在当事人对于仓储货物出库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项记载也可能用于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5)储存期间。一般在仓储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就储存期间问题而作出相应的约定,仓单上的储存期间与仓储合同中的储存期间一般是一致的。
(6)仓储费。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储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都是存货人向保管人支付报酬为对价的,该报酬就是仓储费。仓储保管人和存货人在仓储合同中通常都会对仓储费作出约定,仓单上记载的仓储费这项内容一般与仓储合同中约定的相同。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仓储中的货物存在一定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为防范该风险,存货人常为其办理保险。在仓单上载明保险的相关事项,当仓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仓单持有人才能及时向保险人索赔。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人也就是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由于保管人是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仓储物的储存、保管承担着主要义务,因此该事项在仓单中也应当明确记载。填发地一般是仓储物入库地,填发日期则一般就是入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