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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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0:13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发生亲密关系,并没有构成聚众淫乱罪,主要是因为该行为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该行为的不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0:14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发生亲密关系,没构成犯罪。是因为两名女性与不同的对象,在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处于自愿,其次,两名女性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两名男性也没有对两名女性采取*罪,因此,不符合*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0:14
这个问题有点难,难点在于如何鉴定。
两对夫妻相约在家里发生了亲密关系,这里面有三个信息很重要:1、他们都是合法的夫妻;2、他们是否分房同床;3、他们是否有过交换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发生亲密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只要不是在公共场所,不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没有给他人带来侵扰,夫妻的亲密行为都没有任何问题,至于在具体什么地方,都是可以的。那么两对夫妻相约在周末家中发生亲密关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问题在于这两对夫妻是否各自在不同的房间发生亲密关系,这很重要。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聚众**是违法行为,如果四人在同一间房子里发生了亲密关系,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另外一点,他们如果在同一房间内,他们是否有过交换行为,如果有那么他们的罪行可能更严重,大家可以参考南京某学校教授组织的类型行为,后来受到的法律的严惩。
根据题目所说,两夫妻周末相约在家里发生了亲密关系,却没有构成犯罪,这很好理解。
前面说了两对夫妻在家中发生亲密关系的违法行为,但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夫妻亲密行为。两对夫妻只要做到各自在不同的房间内发生亲密关系,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当然,如果某一对夫妻的声音过大,另外一对夫妻是可以举报他们,投诉他们扰民。
既然说到夫妻亲密关系,就多说一下关于夫妻发生亲密关系的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大家不要以为夫妻之间发生亲密关系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法律完全庇护,在夫妻间如果有对方强行发生亲密关系,一样会被法律认定为*罪,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未享受该有的权利,他依然可以起诉到*,要求对方进行精神等方面的赔偿。
如果遇到题目上的情况,相信很多人都觉得很刺激,这也是人之常情,绝大多数男女都有新奇感,总认为追求新鲜、刺激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殊不知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更多是还有社会道德,人类伦理底线的问题了。同时,那样的不堪的行为绝对会为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很大的危机,潜在的为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带来很大的隐患。
综上来看,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里发生亲密关系,却没有构成犯罪,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在不同的房间和自己的配偶行使各自应有的权力。不过,真心不的提倡这种行为,且不说好不好意思的问题,就说万一某天擦*走火了,问题就大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0:15
按照人们的普遍认知,如果人们聚众发生亲密关系,一般都会构成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有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在家中聚会,之后发生了亲密关系,但是并未被认定是犯罪行为,着仍很多人都想不通,其实认定这种违法行为是很慎重的事情,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这种行为并不是人们平时所说的聚众淫乱
很多人一旦遇到此类问题,首先冒出的念头就是这肯定是一起聚众淫乱事件,其实真的是这样吗?法律对此问题有着很明确的表述。
聚众淫乱指的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其中并没有明确指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问题,但是对此罪名的描述是出现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中的,所以一般来说都是发生在社会公共场合。但是四人的行为是在家中发生的,所以并木满足法律条文的要求,所以很难构成这一罪名。
2、这种行为也很难被认定为*罪
尽管四人在家中发生了一些亲密的行为,但是由于四人关系甚好,而且彼此非常熟悉,在加上他们也都是成年人,所以他们的行为都是自愿的,即使喝了一点酒,也不至于出现意识不清醒的问题,所以并不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很难被认定为*罪,因为相关的活动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而且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所以很难界定。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即使这两对夫妻在家中发生了亲密关系,他们也很难满足犯罪的条件,所以人们对此问题产生困惑和不解是很正常的,毕竟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很强,只有满足全部条件才能确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20:15
事件过程:李某夫妇与何某夫妇四人是大学同学,毕业以后,四人在同一所城市,两家感情非常好,住的地方也很近,他们每月都会相约聚会三四次,这天是星期天,李某夫妇驾车前往何某夫妇家做客,好朋友聚在一起开心喝多了,稍有酒意,在这时何某一句话引得四人都面红耳赤,于是何某跟李某两人分别与对方的妻子心照不宣的谈了起来,并且还都坐在了腿上,非常亲密,之后便相互实发生“亲密关系”,那么,这一行为为什么没有构成犯罪 ?
这一事件涉及可能的罪行有两个,一,聚众淫乱罪,二,*罪。
聚众淫乱罪的定义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潍坊构成要件中,没有地点的要求,而地点往往决定了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在这个案件中,人数上符合本罪要求,而且四人确实发生了亲密关系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该案件中欠缺时间要素或地点要素,因此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罪的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ing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ing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两名妻子是完全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只是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