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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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分为
第一章 危害*罪
背叛国家罪(102)
*国家罪(103·1)
煽动*国家罪(103·2)
武装叛乱、*罪(104)
*国家政权罪(105·1)
煽动*国家政权罪(105·2)
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107)
投敌叛变罪(108)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资敌罪 (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
失火罪(115·2)
决水罪(114·1)
过失决水罪(115·2)
爆炸罪(115·1)
过失爆炸罪(115·2)
投放危险物质罪(115.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破坏电力设备罪(118)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1)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组织、领导、参加*罪、资助恐怖活动罪(120)
劫持航空器罪(121)
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126)
盗窃、抢夺*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7·2)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128·1)
非法出租、出借*支罪(128·2·3)
丢失*支不报罪(129)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交通肇事罪(133)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生产、销售劣药罪(142)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
走私核材料罪(151·1) 走私假币罪(151·1)
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1·3)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15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走私固体废物罪(15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16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罪(162·之一)
妨害清算罪(162·之二)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3)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17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变造货币罪(17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
高利转贷罪(17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82)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186·1)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2)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87)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190)
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192)
贷款诈骗罪(193)
票据诈骗罪(194·1)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信用证诈骗罪(195)
信用卡诈骗罪(196)
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201) 抗税罪(202)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骗取出口退税罪(204)
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205)
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罪(206)
非法出售*专用*罪(207)
非法购买*专用*、购买伪造的*专用*罪(2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209·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209·3)
非法出售*罪(209·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
假冒专利罪(216)
侵犯著作权罪(2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明文件罪(229·1·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
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故意伤害罪(234)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罪(236·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
猥亵儿童罪(237·3)
非法拘禁罪(238)
绑架罪(239)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
诬告*(243)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
侮辱罪(246)
*(246)
刑讯*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247)
*被监管人罪(248)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
报复*(2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
破坏选举罪(25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重婚罪(258)
破坏军婚罪(259·1)
*罪(260)
遗弃罪(261)
拐骗儿童罪(26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
盗窃罪(2)
诈骗罪(266)
抢夺罪(267·1)
聚众哄抢罪(268)
侵占罪(270)
职务侵占罪(271·1)
挪用资金罪(272·1)
挪用特定款物罪(273)
敲诈勒索罪(274)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 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277)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
聚众斗殴罪(292·1)
寻衅滋事罪(293)
组织、领导、发展、参加*性质组织罪(294·1)
入境发展*组织罪(294·2)
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294·4)
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非法集会、*、示威罪(29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 示威罪(297) 破坏集会、*、示威罪(298)
侮辱国旗、国徽罪(299)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2)
聚众淫乱罪(301·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
盗窃、侮辱尸体罪(302)
*罪(303)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305)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
妨害作证罪(307·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
打击报复证人罪(308)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
窝藏、包庇罪(31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
破坏监管秩序罪(315)
脱逃罪(316·1)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
组织越狱罪(317·1)
*越狱罪(317·2)
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骗取出境证件罪(31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偷越国(边)境罪(322)
破坏界碑、界桩罪(323.1)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2)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倒卖文物罪(326)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32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
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1)
强迫卖血罪(333·1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
医疗事故罪(335)
非法行医罪(336·)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3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2)
非法狩宿罪(341.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
非法采矿罪(343·1)
破坏性采矿罪(34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制品罪(344)
盗伐林木罪(345·1)
滥伐林木罪(345·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347)
非法持有*罪(348)
包庇*犯罪分子罪(349·1·2)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349·1)
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
非法种植*原植物罪(351)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
强迫他人吸毒(353·2)
容留他人吸毒罪354)
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35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358·1)
强迫卖淫罪(358·2)
协助组织卖淫罪(358·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
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
传播性病罪(360·1)
嫖宿幼女罪(360·2)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
传播淫秽物品罪(3·1)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2)
组织淫秽表演罪(36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
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
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75·2)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8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382、271、183、287、394)
挪用*罪(384)
受贿罪(385)
单位受贿罪(387)
行贿罪(3)
对单位行贿罪(391)
介绍贿赂罪(392)
单位行贿罪(39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
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
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397)
玩忽职守罪(397.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徇私枉法罪(399·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2·3)
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
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
放纵走私罪(411)
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
商检失职罪(412·2)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421)
隐瞒、谎报军情罪(422)
拒传、假传军令罪(422)
投降罪(423)
战时临阵脱逃罪(424)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
违令作战消极罪(42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
军人叛逃罪(430)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战时造谣惑众罪(433)
战时自伤罪(434)
逃离部队罪(435)
武器装备肇事罪(436)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
遗弃武器装备罪(440)
遗失武器罪(441)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
*部属罪(443)
遗弃伤病军人罪(444)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
私放俘虏罪(447)
*俘虏罪(448)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8:05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可能引申的罪名有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
首先,一般要排除打架斗殴,因为司法实践中斗殴行为不认为存在防卫行为,既不可能正当防卫也不太可能存在防卫过当。
所谓的防卫是侵害人意图侵害受害人,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益*实施的自我救济,而不是双方均想伤害对方的打架斗殴,一旦双方行为人一开始都有伤害的故意,就是打架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只看犯罪后果和行为本身定罪量刑。
如果是正当防卫是无罪,如果是防卫过当是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定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极难认定只存在过失,不存在故意,除非是假象防卫。通常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一般都是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简单的说,如果防卫人是用刀刺向非致命部位因为偶然因素导致侵害人死亡的,肯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防卫人是用刀刺向致命部位(如心脏、腹部、头部等致命部位)一般定故意杀人罪。
两个罪名(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的法定刑其实都是一样的,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罪是反向适用,看法条就很明显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先考虑有期徒刑、很严重的才考虑死刑,而故意杀人罪是反向适用,先考虑死刑、最后考虑有期徒刑。因此,实际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
这两罪的行为人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必须减轻处罚,所谓的减轻处罚是法定刑直接降格。就是,不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法定刑幅度降格为3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防卫人如果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处5年有期徒刑是正常的。
因此,如果你要写斗殴致人死亡,可以肯定的至少10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你必须写成防卫过当,而非斗殴。另外,A也不能在实施抢劫、*、绑架和持刀行凶等重大暴力犯罪,因为,如果A正在实施这些行为,B如果反抗或者拯救被害人可以行使最高防卫权(致人死亡),B是无罪,不可能判刑。
因此,A的行为必须是一般性的殴打B(不能持有凶器),B的自我保护制止行为才是防卫行为,在防卫过程中,行为过当导致A死亡,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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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8:05
那要看A的行为是不是威胁B的生命或财产
1、如果A对B的行为危及B的生命
B在不出手会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致A死亡
那就是正当防卫
2、如果A对B的行为危及B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不危机A生命
B出手致A死亡,那多半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话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了
3、如果A只是去挑衅B
两人打架B把A打死
可能会定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B有迹象可以认定是故意的话
那就是故意杀人了
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8:06
老大,中国刑法几百个罪名,杂给你列,买本发条看看哦,清楚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