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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时,免征*。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
扩展资料:
邮政局代开*普通*所需办理材料:
1、增加*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
4、*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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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税种、附加及税率为:
(一)*(不含税销售额*3%)
(二)个人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2%)
(三)教育费附加(*额*3%)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额*2%)
(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邮政开具*均为*普通*,需开*专用*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邮政开具*金额,单次开具*不含税销售额累计大于520远且小于(等于)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