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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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1 19:42
被继承人A于20xx年11月16日死亡,死后近亲属关系有妻子B、长子C、次子D、长女E。为妥善处理A遗产相关事宜,现继承人B、C、D、E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A生前名下所有存款(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生活日用品归B所有,B放弃对其他财产的继承。
二、C对于A生前名下所有存款放弃继承,对于名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济房权证历下字第******号)应继承的份额折抵欠D的******元债务,其应继承的份额归D所有。
三、E放弃所有财产的继承。
四、A生前名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济房权证历下字第******号)归D所有,D放弃对其他财产的继承。
五、上述房产**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济房权证历下字第******号)已被拆迁,后附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份,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D个人行使和履行。
六、本协议一式份,自各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签字:、 、、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