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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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19:39
立法会CB(2)1223/05-06(03)号文件
社区组织协会 儿童权 关注会
致 法会综援制 场书
社区组织协会与儿童权 关注会指出现时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制 在申请条件, 额厘
定及调整机制的准则方面均有问题,未能有效协助有困难人士,而特区*於99 削减综
援家庭10-20%标准 额,并取消大部份特别津贴,03 以通缩为由再次削减综援 额11.1%
及其他津贴, 贫穷人士生活 困难,部份 政措施 有违综援目的, 会强 要求改进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制 的申请条件, 额厘定及调整机制的准则.问题及建议如下:
1. 居港七 及申请前居港一 申请条件违反综援救急扶危目的及国际*公约
综援的设 是文明社会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 ,任何市民经济有困难 可以得到帮助,但
2004 开始,综援*申请条件除 经济困难外, 要符合居港七 及申请前居港一 要
求,这 项*违反 合国儿童权 公约第26条及第27条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国际
公约第九条及第十条2及基本法第三十 条3,间接剥夺儿童权 , 新 港人士或外地回
永久居民遇到困难时,未能得到适 援助而陷入赤贫困境, 影响家庭中综援受助者
的生活, 如: 有些母亲要照顾儿童而找 到工作,要依靠儿童一人综援, 儿童 缺乏
资源学习及生活.
另外根据规划署资 ,全港逾6万港人居於内地,定时往返工作,尚未计算居於大
工作港人,一旦失业,他们回港需等309日才可申请综援,有违社署向有需要个人及家庭
提供经济援助目的, 身无分文人士因无经济能 找工作.虽然社署强调会运用酌情权,
但往往要上诉大半 时间才可能获批,严重影响求助人的生活.
2.1999 及2003 削减综援影响基本生活
社会福 署於1999 按家庭人 削减家庭综援标准 额10%至20%,并取消特别
津贴(包括:电话费,补牙,眼镜,长期补助 ,搬迁津贴,按 ),於2003 6月1日再削
减标准 额11.1%,租 津贴15.8%,单亲补助 及学生膳食津贴11.1%,学习津贴7.7%.
次大幅削减均未有以综援人士的需要作准则,严重损害综援人士的基本生活质素,家庭
方面,一个四人家庭经 次削减共40.1%,标准 额只有$5090,一个小孩子每月只有$1,275
生活费,远低於贫穷线31.6%,根据社区组织协会2004 「综援儿童生活 况研
究」显示这些儿童出现 少问题, 如:营养 ,完全没有经济能 与学习或课外活动,
社交封闭,自尊低 等问题,近视没有钱配眼镜,没有钱搬迁及支付公屋按 而未能改善
居住环境,削减租 津贴, 一些综援人士要自贴租 ,生活 困难,有些 要与母亲
1 合国儿童权 公约第26条2款:
「提供福 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经济情况和环境,
以及与儿童提出代其提出的福 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第27条「1.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
足以促进其生 ,心 ,精神,道德及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3. 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在其能 范围内,应采
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 ,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特别是
在营养,衣著和住房方面.」
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国际公约第九条: 「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十条: 「家庭为社
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尽 广予保护与协助,其成 及当其负责养护教育之儿童时,尤应予以保护与协
助.」
3 基本法第三十 条: 「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 的权 .」
2
荒帮补生活,出现童工问题. 人及伤残人士缺乏资源支付额外医 及护 费用.基本上,
次的综援削减加剧赤贫问题,严重影响综援人士的基本生活.
3. 社援物价指 调整综援准则未能反映综援人士的真正需要及 能脱贫
社会福 署以社援物价指 厘定综援调整标准,但社援物价指 是 综援人士实际使用
的各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但这并 代表是合 的生活质素,尤其综援人士在 次大
幅削减后,生活 紧缩,生活模式 受扭曲,依此作调整机制,只会 综援人士生活质素
每况愈下, 能反映综援人士的真正需要.在基本三餐也很勉强维持的情况下,儿童缺乏
资源发展,失业人士缺乏就业支援,脱贫无望.
总总结结及及建建议议::
号称国际大都市,但*悬殊严重,过去几 ,虽然经济衰退,但高收入组群收入
减反增,低收入组群收入却每况愈下,*忽视基层就业问题, 愈 愈多基层跌入综援
网, 取综援的 字也自然 递増. 综援是文明社会协助经济有困难的人士解决生活问
题的制 ,*应该致 改进保障基本生活及协助家庭脱贫,但特区*既未能为基
层提供就业出 或家庭支援,又 断削减对这些无助家庭的支援,结果最受害的是儿童及
未 社会的发展.在这富裕先进的城市,却出现由*扶养的儿童营养 ,三餐 继,
荒,居住 屋的第三世界国家贫穷现象,实在是的耻辱.
作为国际大都市,应该以国际*为标准, 公约责任,改善*,协助贫穷人士
脱贫. 本会建议如下
3.1 取消综援居港七 及申请前居港一 申请条件
社署应取消申 综援居港的七 及申请前居港一 申请条件,只要申请人通过入息及资产
审查,确保有困难的新移民及永久居民均获得适 援助及平等社会保障权 .
3.2 提升综援水平及恢 综援 额
现 的综援 额远低於基本生活水平,有需要重新检讨 额厘定标准, 应以现有社援指
为调整机制,当局应按社会发展水平及综援人士需要,从新制定综援水平作为调整标准,
并应注重协助受助人脱贫,避免受助综援人士的生活水平与社会脱节.现时本港经济已
改善,通涨亦已持续浮现,*应尽快恢 1999 及2003 削减综援 额,恢 各项特
别津贴( 如:电话费,补牙,眼镜,长期补助 ,搬迁津贴,按 等),以减少贫穷问题.
3.3 为 同 龄的综援儿童分层提供基本 额
儿童基本 额并未有因应 同 龄的受助儿童的成长及学习需要作相应调整.由於 同
龄及就 各 级的学童在学习开支及成长需要均各 ,为此,社署应针对 同 龄的受助
儿童的需要相应调整基本 额,或在儿童基本 额以外,设 如:奶粉劵,学习劵,儿
童津贴等补助 ,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获得最基本的成长所需.
3.4 应为长者提供提供中医医 津贴.
2006.2.28
参考: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ws/ws_cssa/papers/ws_cssa0228cb2-1223-3c.pdf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19:39
申请综援资格:申请人必须成为居民至少7年。要通过入息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每月可评估的总收入必须低於他们在综援计划下所认可的每月需要总额。通过资产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 (包括土地/物业﹑现金﹑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及其他可变换现金的资产及财物)总值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15至59岁身体健康正常的申请人﹐如失业或每月从工作中所赚取的收入或工作时数少於本署所定标准﹐必须积极地寻找全职工作及依照本署规定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