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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乙供材料做法并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该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既然约定了采购的方式,发包方就不应当指定,若指定的话,则与该条规定抵触,就属于无效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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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工程质量。
甲方对材料的品牌作出指定,是合法的。
对材料供应商提出要求,也是合法的。
只要不指定非从某处买卖建筑材料,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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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法!
买方也是消费者
热心网友
该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既然约定了采购的方式,发包方就不应当指定,若指定的话,则与该条规定抵触,就属于无效的。若合同没有约定采购的方式,发包方指定,承包方接受(有时写进合同或双方口头协议),这种形式实际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方式,与该条规定不抵触,是合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该条发生的争议较少,就此产生的问题少,因此大家都没有实际注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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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乙供材料做法并不合法。
根据建筑法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