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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
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
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
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
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
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
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存放,厂房内存放化
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
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