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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
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益,促进其就业收取的专用资金,也就是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都应该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在自己单位就业。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足社保。
扩展资料:
如果没有达到规定人数,那么这就需要缴纳残保金了。未交纳或迟交,按日加收5‰滞纳金;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停止办理一应地税相关业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上年度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