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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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与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的概念。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员和执行人员以外参与行政诉讼过程的个人和组织,其范围大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它除了行政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诉讼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受*判决或裁定的拘束,所以他们和诉讼参加人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判决、裁定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当事人是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核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称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如适用第二审程序,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主要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受人民*的判决或裁定的拘束。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具备了这种法律资格,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到*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消灭;而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开始,到撤销、解散时消灭。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于它们成立时开始,于撤销、解散时结束。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与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对该行为不服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的主要特征】①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对该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与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告不服该行为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通知其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被告的主要特征】①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必须作出了与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原告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必须由人民*通知其应诉。

【未经行政复议的被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机关委托时的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的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时的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时的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被告的诉讼权利】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辩论;②委托诉讼代理人;③申请保全证据;④查阅本案庭审材料;⑤申请回避;⑥上诉;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的诉讼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①按时应诉;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③遵守诉讼程序;④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即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是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称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几个原告或几个被告。

【共同诉讼的分类】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一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一个意思表示,共同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公共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个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诉讼人之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并无不可分割的联系,仅是基于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合并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合并审理,人民*合并审理是为了简化诉讼,节省人力、物力。

【代表人诉讼与诉讼代表人】代表人诉讼,又称集团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代表人诉讼的主要特征】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使每个成员都参加诉讼,只能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②当事人一方的全体成员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③代表人能够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④*对代表人诉讼作出的判决,不仅对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的其他成员也发生效力。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③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指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根据诉讼代理权的来源,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公民进行诉讼的人。《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所谓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根据人民*指定取得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取得代理权,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授权委托书和口头委托】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的委托,因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向被*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书面报告人民*,由人民*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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