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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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23:27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实际交付保管人以前,保管人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例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等等,并且还可能因此而拒绝其他潜在的存货人的要约。若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合同在存货人实际交付货物前并未成立,这就意味着存货人此时可任意改变其先前的许诺,只要他不实际交付货物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这对保管人尤为不利,其受损失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仓储合同应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23:28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实际交付保管人以前,保管人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例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等等,并且还可能因此而拒绝其他潜在的存货人的要约。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