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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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1、定义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2、性质

撤职是具有惩罚性的。

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他们因为当时不适任原职所以或是职务调动或是事后再担任原职,故“免职”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撤职”。

3、意义

撤职的意义

监督法确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委会的撤职权具有重大的监督意义:

一是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防止权力*;

二是完善了监督机制,健全了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

三是促进其他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

免职的意义

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加强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拥有国家所赋予的一定的权力,担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后,也要靠他们贯彻执行。

因此,只有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让优秀人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才能巩固政权,确保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撤职未必降级, 降级通常是伴随撤职后的另外处罚措施

降级: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降级是公务员的处分类别之一,所谓降级,是降低公务员职务对应的级别,公务员级别共分27个级别,1级最高,从办事员到国家级正职均有其对应的级别。公务员降级处分后,其行政职务层次不变,如行政职务层次为厅局级正职,级别为10级,降级后行政职务仍为厅局级正职,级别变为11级。

撤职: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撤职是公务员的处分类别之一,所谓撤职,是撤销现任职务,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从新任职,如,原为司法*,职务层次为厅局级正职,撤职处分后,撤销司法厅*职务,按照副厅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撤职处分同时有可能伴随级别的降低,如现级别高于新任职务的最高对应级别,级别将为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免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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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拓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撤职是公务员的处分类别之一,所谓撤职,是撤销现任职务,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从新任职,如,原为司法*,职务层次为厅局级正职,撤职处分后,撤销司法厅*职务,按照副厅级及其以下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撤职处分同时有可能伴随级别的降低,如现级别高于新任职务的最高对应级别,级别将为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他们因为当时不适任原职所以或是职务调动或是事后再担任原职"。

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加强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拥有国家所赋予的一定的权力,担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后,也要靠他们贯彻执行。

撤职与免职有原则区别——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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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免职则是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职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法律后果不同。受撤职处分的,不仅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而且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其职务、级别。而免职的,按照身体、年龄和德、能、勤、绩等情况,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级或者较低职务,有的晋升职务。但除晋升职务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受处分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撤职大于免职。

拓展资料: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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