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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五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四年;
电子设备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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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五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四年;
电子设备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