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修改后可以商用么,算不算侵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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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1

是否侵权要看修改后的字体是否具备原创性。

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于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的计算机字体一般被归为美术作品,从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你使用的字体本身就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便是他人原创的,你使用了也不算侵权。

通过下面案例可以得之:

2017年,北大方正发现,周氏顺发公司的一款商品包装显示的九个字“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未经授权使用了方正粗倩简体,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将周氏顺发公司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2018年3月,石家庄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是北大方正改编完成的字库字体,其字体设计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且具备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特点,而单字的著作权应与方正倩体系列一致,享有著作权,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随后,周氏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

河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倩体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汉字的笔画及结构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其设计空间相当有限,但是涉案的倩体字是在汉字的基本笔画之上,再次对基本笔画(横、竖、弯、钩等)进行不同粗细、长短、弧度及笔画之间富有特点的艺术衔接等形态的改编,形成了一个与现有公有领域的文字笔画明显不同的完整字库体系。

同时,尽管单独审视倩体字库中的个别文字,比如涉案文字“五”,独创性并不突出。但把它放在整体字库中来审视,其文字笔画的线条特征与倩体字库中的其他文字的特征一脉相承,也不影响其他倩体字具有艺术美感和独创性。

如果独创性和具有艺术美感很明显,便使方正倩体字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类作品。被告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免费字体,满足生产销售目的,涉案倩体字并非唯一的字体表达。

综上,*认定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每个字赔偿约5555元。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三点:

1、通过字体笔画的粗细、长短、弧度、偏旁部首比例,判断字体是否具备独创性。

2、具有独特艺术美感的独创性字体,会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如果侵权字体和版权拥有者的字体,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粗细、长短、曲直选择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就可以认定字体侵权。

扩展资料: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可以分成四类:

1、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字体,都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比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字体。

2、在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改进程度没有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及其单字,依法也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3、在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改进程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字体如果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4、基于创新并且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新类型字体,比如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方正倩体”,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汉仪秀英体”,还有徐静蕾手创的“静蕾体”等,这些中文字体里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字体虽小,版权事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2

1、个人有于学习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侵权,但要注明作者及引用作品名称。

2、《著作权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故字体修改商用则属于侵权。

扩展资料

随着计算机时代的到来,字库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一部分,人们每天都会接触它、使用它。一般来讲,一款字库的诞生,要经过字体设计师的创意设计、字*作人员一笔一划的制作、修改,技术开发人员对字符进行编码、添加程序指令、装库、开发安装程序。

测试人员对字库进行校对、软件测试、兼容性测试,生产部门对字库进行最终产品化和包装上市等几个环节。对字体厂商而言,推出一款什么样的字体,还要经历市场调研、专家研讨等环节,以保证推出的字库具有市场竞争力。

同时,字体的字形以及编码,也要遵循国家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保证字库产品符合标准。开发一款精品字库,往往需要付出2-3年的艰苦努力,是一项需要投入各种人力、物力、财力,充满*和创造性工作。

字体均由人工设计。字体不是从树上长出来的,也不是从地下冒出来的,它们是由各个字体设计师设计-即绘制或构建而成。这些设计师通常默默无闻地劳动,但其作品却被我们每天使用。

字体设计是技术*与人类阅读需求之间的不断对话。在金属活字时代,需要将每个字符嵌入固体金属板末。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2

您好,字体涉及著作权,如果不是大量复制或者使用别人字体库里的字体,只是用某个字体的特点来设计一个商标,这个不存在侵权问题。

商用LOGO涉及商标权,如果是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别人创作的作品(美术作品),无论如何变更字体,未经原商标权利人或者原作者的同意进行宣传使用,都可能可能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著作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1

是否侵权要看修改后的字体是否具备原创性。

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于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的计算机字体一般被归为美术作品,从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你使用的字体本身就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便是他人原创的,你使用了也不算侵权。

通过下面案例可以得之:

2017年,北大方正发现,周氏顺发公司的一款商品包装显示的九个字“五谷粗粮营养燕麦片”未经授权使用了方正粗倩简体,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将周氏顺发公司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2018年3月,石家庄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是北大方正改编完成的字库字体,其字体设计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且具备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特点,而单字的著作权应与方正倩体系列一致,享有著作权,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随后,周氏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

河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倩体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汉字的笔画及结构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其设计空间相当有限,但是涉案的倩体字是在汉字的基本笔画之上,再次对基本笔画(横、竖、弯、钩等)进行不同粗细、长短、弧度及笔画之间富有特点的艺术衔接等形态的改编,形成了一个与现有公有领域的文字笔画明显不同的完整字库体系。

同时,尽管单独审视倩体字库中的个别文字,比如涉案文字“五”,独创性并不突出。但把它放在整体字库中来审视,其文字笔画的线条特征与倩体字库中的其他文字的特征一脉相承,也不影响其他倩体字具有艺术美感和独创性。

如果独创性和具有艺术美感很明显,便使方正倩体字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类作品。被告完全可以使用其他免费字体,满足生产销售目的,涉案倩体字并非唯一的字体表达。

综上,*认定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每个字赔偿约5555元。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三点:

1、通过字体笔画的粗细、长短、弧度、偏旁部首比例,判断字体是否具备独创性。

2、具有独特艺术美感的独创性字体,会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如果侵权字体和版权拥有者的字体,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粗细、长短、曲直选择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就可以认定字体侵权。

扩展资料: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可以分成四类:

1、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字体,都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比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字体。

2、在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改进程度没有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及其单字,依法也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3、在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改进程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字体如果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4、基于创新并且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新类型字体,比如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方正倩体”,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汉仪秀英体”,还有徐静蕾手创的“静蕾体”等,这些中文字体里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字体虽小,版权事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2

1、个人有于学习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侵权,但要注明作者及引用作品名称。

2、《著作权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故字体修改商用则属于侵权。

扩展资料

随着计算机时代的到来,字库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一部分,人们每天都会接触它、使用它。一般来讲,一款字库的诞生,要经过字体设计师的创意设计、字*作人员一笔一划的制作、修改,技术开发人员对字符进行编码、添加程序指令、装库、开发安装程序。

测试人员对字库进行校对、软件测试、兼容性测试,生产部门对字库进行最终产品化和包装上市等几个环节。对字体厂商而言,推出一款什么样的字体,还要经历市场调研、专家研讨等环节,以保证推出的字库具有市场竞争力。

同时,字体的字形以及编码,也要遵循国家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保证字库产品符合标准。开发一款精品字库,往往需要付出2-3年的艰苦努力,是一项需要投入各种人力、物力、财力,充满*和创造性工作。

字体均由人工设计。字体不是从树上长出来的,也不是从地下冒出来的,它们是由各个字体设计师设计-即绘制或构建而成。这些设计师通常默默无闻地劳动,但其作品却被我们每天使用。

字体设计是技术*与人类阅读需求之间的不断对话。在金属活字时代,需要将每个字符嵌入固体金属板末。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9:22

您好,字体涉及著作权,如果不是大量复制或者使用别人字体库里的字体,只是用某个字体的特点来设计一个商标,这个不存在侵权问题。

商用LOGO涉及商标权,如果是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别人创作的作品(美术作品),无论如何变更字体,未经原商标权利人或者原作者的同意进行宣传使用,都可能可能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著作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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