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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支”和非法持有*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司法拍卖BB弹玩具*。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形物被鉴定为*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支。同日,河北区*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
热心网友
新年伊始,热门新闻还真不算少,要说近期各大热搜榜前排位置比较火的新闻,想必一定少不了“
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条。
气*打气球我们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一定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先普及个刑法知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样写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老太太持有的是属于*支还是仿真*?
我们继续普及,2010年*发布的《*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属于仿真*。暂且不说多数国家规定以78焦耳为临界值,单说这1.8焦耳的威力,连皮肤都无法击穿,何来的伤害性,凸显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过回到这个事件,老太太所持有的多半气*确实达到了认定为*支的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部门没有错,法制社会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要对毫无伤害行为与意图的老年人选择上限?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云南曲靖一小区保安气*击杀宠物狗,被行政拘留6日,似乎该行为远严重于天津老太,为何执法尺度却有如此大的偏差,直叫*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起事件形成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构筑法治社会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最后也不禁感慨一句:能否将法治与人性化做到一个适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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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支”和非法持有*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司法拍卖BB弹玩具*。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形物被鉴定为*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支。同日,河北区*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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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条。
气*打气球我们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一定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先普及个刑法知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样写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老太太持有的是属于*支还是仿真*?
我们继续普及,2010年*发布的《*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属于仿真*。暂且不说多数国家规定以78焦耳为临界值,单说这1.8焦耳的威力,连皮肤都无法击穿,何来的伤害性,凸显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过回到这个事件,老太太所持有的多半气*确实达到了认定为*支的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部门没有错,法制社会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要对毫无伤害行为与意图的老年人选择上限?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云南曲靖一小区保安气*击杀宠物狗,被行政拘留6日,似乎该行为远严重于天津老太,为何执法尺度却有如此大的偏差,直叫*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起事件形成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构筑法治社会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最后也不禁感慨一句:能否将法治与人性化做到一个适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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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支”和非法持有*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司法拍卖BB弹玩具*。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形物被鉴定为*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支。同日,河北区*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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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热门新闻还真不算少,要说近期各大热搜榜前排位置比较火的新闻,想必一定少不了“
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条。
气*打气球我们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一定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先普及个刑法知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样写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老太太持有的是属于*支还是仿真*?
我们继续普及,2010年*发布的《*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属于仿真*。暂且不说多数国家规定以78焦耳为临界值,单说这1.8焦耳的威力,连皮肤都无法击穿,何来的伤害性,凸显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过回到这个事件,老太太所持有的多半气*确实达到了认定为*支的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部门没有错,法制社会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要对毫无伤害行为与意图的老年人选择上限?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云南曲靖一小区保安气*击杀宠物狗,被行政拘留6日,似乎该行为远严重于天津老太,为何执法尺度却有如此大的偏差,直叫*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起事件形成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构筑法治社会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最后也不禁感慨一句:能否将法治与人性化做到一个适度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