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简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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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22:23

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关于罪名的表述,有人认为原表述可能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产生混淆,因为它们都涉及欺诈集资。实际上,诈骗方法是本罪实施的起点和贯穿始终的手法,它与非法集资手段紧密结合,共同服务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还是“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都是描述这一行为模式的有效方式。


集资诈骗罪并非自古就有,在法律发展史上,它在1979年的刑法中并未出现。直到1995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将该罪名纳入,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行为。1997年的新刑法继承并采纳了这一规定。在学术界,曾有争议将该罪名称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然而,最高人民*在《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中,最终确定集资诈骗罪作为官方罪名。


扩展资料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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