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章 地块控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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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22:35

在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建设用地的规划有严格的规定。首先,第七条规定建设用地红线图应精确绘制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标注规划用地、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并标明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需精确到平方米。


对于建设用地的建设规模,第八条规定了最低面积*。在新区,多层民用建筑需达到2000平方米,高层需达到3000平方米。但如果邻接土地已建设完毕或受道路、河道等因素*,无法调整,城乡规划部门可以酌情核准建设。对于未达到规定面积的特定类型建筑,如行政、文化等设施,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则需参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对于原有建筑的扩建,第十一条指出,如果已超出《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容量,不得在原基地范围内增加。第十二条允许利用地形高差,但建筑密度增加不得超过60%,以确保消防车可达性。


在城市建设中,第十三条规定沿道路和广场设置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开放空间,如广场和公共绿地,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开放空间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最后,第十四条规定所有设计阶段的建筑面积计算须遵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工程设计方案需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保持一致,确保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的准确性。


扩展资料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遵义市*令 第49号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2009)第10次常务会暨第14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王晓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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