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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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6 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船员及其相关单位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通过欺骗或贿赂获取船员证件,海事管理机构会吊销相关证件,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数额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第五十三条)。


伪造或买卖证件的行为更为严重,不仅会被收缴证件,还会面临2万至10万元的罚款,若涉及违法所得,还会被没收(第五十四条)。


船员在服务簿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证件在船工作,同样会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船员违反值班规定、操纵船舶不当、未及时报告险情等行为,将受到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严重时可能吊销船员服务簿或适任证书(第五十七条)。船长若未保证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准备等,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五十八条)。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者等若违反条例,如招聘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将面临高额罚款(第六十条)。


对于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如未经许可从事培训或提供虚假信息,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将依法受到处分,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第六十七条)。


总的来说,该章节通过严格的法律手段确保船员及其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规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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