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0:44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2:32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红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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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地是使*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核销*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原件一起拿到国税局核销。
三、*普通*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普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普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29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普通*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同时,必须把红字*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 开具红字*普通*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普通*与红字*普通*的处理不一样。
通过对*普通*作废的介绍,可以知道首先普通*作废需要区分是当月作废还是跨月作废,若是当月作废只需要直接在开票系统直接点击作废即可,如果是跨月作废则需要在开票系统中开出红字*进行对冲,再交给国税局审批处理。最后当*作废后必须将四联次放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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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2:33
机打普通*跨月不能作废。
不管是普通*还是**开了又不想要了,均只有在开立*的当月才能作废。隔月了怎么办呢。普通*是很简单的只要自己开立一份和原*一样的负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号就行了。但是对于**则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开具负数*。
上面的负数*也称红字*。并要注意的时**在开立180天后是不能现申请开负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2:34
跨月*无法作废,可以用红字*冲抵。
具体可以问问当地的具体管理*人员,它们会提供更为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