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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根据会计准则23号,第一章第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除发行方外的另一方(即转入方)
金融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即金融资产处置=合同到期/交付给发行方/交付给第三方,因为这三个情况都满足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而金融资产转移仅仅是金融资产处置中的一部分。
前面的回答,我不太认同。
我认为,金融资产的部分转移,只要不符合继续涉入的条件,即仍然属于处置的一部分。
继续涉入的定义是,企业即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所以继续涉入=转移+部分消除风险报酬+保留控制权。
即继续涉入与金融资产转移仅仅有部分交集,我们即不能说继续涉入是金融资产转移的一部分,也不能说金融资产转移就是继续涉入的一部分。
所以继续涉入的本质,就是相当于先转移全部金融资产,在以保留控制权和风险报酬的程度确认回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其中继续涉入资产的本质是企业仍保留的报酬,继续涉入负债的本质是企业仍保留风险)
举例,甲以990出让本金1000、年利率10%、贷款期限9年的组合贷款给乙(乙无法离开甲出售该组合贷款),同时甲为乙提供300的担保(同风险下保费应为100),该组合贷款的公允价值为1000。
此时甲转移了金融资产+消除了部分风险和报酬+仍对该金融资产有控制权
其中甲保留的风险为(未来可能需要赔付给乙的300,以及免费给乙提供了价值100的保费)
甲保留的报酬为(偿付了300后,继续向债务人的追索300的追索权)
因此继续涉入资产为300,继续涉入负债为400,处置价款为990,贷款账面价值为1000
借:存入同业990
继续涉入资产300
贷款处置损益110
贷:继续涉入负债400
贷款1000
或者你也可以直接无视继续涉入这一概念直接看作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因为继续涉入最根本的原理仍然是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详见23号准则第14条)
热心网友
处置金融资产一般都是直接将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而金融资产转移并没有全部的转移风险和报酬,可能存在继续涉入的情况。
热心网友
处置金融资产一般都是直接将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而金融资产转移并没有全部的转移风险和报酬,可能存在继续涉入的情况。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