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3月8日放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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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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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区分法定节假日和节假日的说法,3.8不是法定节假日,他只是一个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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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半天,也可以不放假,没有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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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不放假 不是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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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八节为部分公民法定放假日,规定见于*公平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原文:
“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关于三八节上班工资计发问题,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叫*)*以复函方式回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劳社厅函〔2000〕18号),解释为:“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即按正常计发工资,而不是按法定节假日计发工资。各地劳动部门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也是按此文件精神执行。
但对此,法律界是有不同意见的,因为按*文件,三八节性质无疑为法定休假日,上班应按法定休假日(即按三倍)计发加班费。同时,一个部*的文件,是无权改变*的规定的,同时效力上也远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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