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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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困惑

2012年7月,王某所在公司要开辟内地市场,在王某老家甘肃设立了办事机构,由于王某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所以公司决定让王某担任办事处的负责人。但是,王某在当地开展工作一年后仍没有起色,公司决定撤销该办事处。2013年8月,王某合同到期后,公司也不再续约。失业后,王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远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那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吗?

律师答疑

王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当按照甘肃当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并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由于王某将工作调回了甘肃,其失业保险关系也随之转移,因此,王某失业后,无论是其登记失业,还是申领失业保险金,都应当在甘肃当地进行,具体领取数额也应当按照甘肃省*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7条还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到本案,王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则应当不低于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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