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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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

扩展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应如何开具*?

热心网友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3.1~2020.12.31期间,开票可以选择税率1%;

热心网友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这里强调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不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
  按照**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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