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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潘老师,您好
xx学员你好,根据个人理解,房地产估价方法的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房地产估价方法的选择问题,首先理解规范的规定。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要求在一项估价中,所选方法不少于两种”。因此单纯土地估价报告必须使用两种估价方法。2.《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其中关键是对“宜”的理解,宜一般有两种含义:适合和应该。本人理解既有应该、也有适合的含义。对于一般房地产估价而言,必须使用两种及以上估价方法。对于个人单套房地产等小型项目抵押和交易而言,适合使用市场比较法等一种方法,对此,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一般也是允许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也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看来一种方法也是可以的。二.对于有些地方评估一般房地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资料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但不能据此认为,使用一种估价方法就行。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估价师怕麻烦,不想办法收集资料,不深入调查项目,就随意使用一种估价方法,造成评估很大的随意性,甚至造成评估结果的失实。
三.如果确实在评估过程中,经过估价师千方百计想办法,还是缺乏相关资料,可以考虑三个方式:一是找一个资料比较完整的公司合作;二是想办法花钱购买相关资料;三是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中间,寻找可以替代的办法。比如,如果一个区域内确实没有交易案例的,可以参照临近区域交易案例。总之,只要想办法,总是可以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