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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人员备案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含电子医保凭证)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安置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个人承诺书。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地居住证或暂住证或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常住地居委会证明等),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个人承诺书。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派出单位开具的常驻异地工作证明或工作合同,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个人承诺书;属于在校学生,应提供学生证等能证明其学生身份的材料。
(四)异地转诊人员:具有转诊资质的本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外就医的,需提供居住地或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需回户籍地医疗机构就医的,无需经本地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仅需提供参保人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和疾病证明资料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五)急诊人员:门、急诊诊断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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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需要以下材料:异地就医的书面申请、长住异地的证明、医疗保险卡、本人身份证等。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