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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根据中国*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常委会在不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但是,在实际税收立法上,这一项规定没能实现。国发[1993]第85号文件规定:“*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几乎所有地方税种的税法乃至实施细则均由*制定及颁布,只是把屠宰税、宴席税的某些税权下划到地方。全国*除了授予海南省和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及深圳特区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外,其他的省、直辖市都无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因此,税收的立法权基本上都集中于*,既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
热心网友
你好,地方*一般来讲对于我国立法体系属于*立法,地方立法除*、特别行政区外是有制定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权限,但要报全国*常务委员会或*备案的。像内地除税收法律法规有立法授权,也可以制定税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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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没有立法权。
我是根据一段新闻得出的结论:
针对上海市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传闻,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牛新文17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也就是说*来定。”
热心网友
从广义税法的角度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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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