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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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8:22
*把案件退回*机关,可能是因为有些情况需要进一步的查明,也就是所谓补充侦查,比如有的地方有没有查清楚的。
扩展资料:
一、不起诉的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规定,人民*对于*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或173条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二、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依据《刑事刑诉法》第17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因为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而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也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等等),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依据《刑事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此时人民*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8、胁从犯(刑法第28条);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四、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171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的情形: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以上就是三种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当事人认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可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及时向人民*提交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争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案件止于审查起诉阶段不再进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