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的基本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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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7:03

出票,又称票据的签发或票据的发行。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签章、记载以作成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票据行为。签*据的人,称为出票人;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据的相对人,为第一持票人。从形式上看,出票行为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构成。做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以创设汇票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法定的格式记载一定的事项并签名或盖章。由于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出票人只需以格式填写即可。交付票据是指出票人将已制作完成的汇票以本意交给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占有,如交付并非出于出票人的本意,而是受到胁迫、欺诈或偷盗等行为而*将汇票交于票据上指定的收款人,则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交付。在票据做成之后尚未发行或交付前,如因被盗或遗失而进入流通领域,则视持票人是否善意取得票据而决定出票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如持票人善意取得则出票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恶意取得则出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委托,即出票人委托汇票所载付款人,向汇票所载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通过出票,汇票上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权利,而付款人则基于出票人的委托获得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时尚不形成付款人的绝对付款义务,只有经过承兑,付款人的绝对付款义务才最终形成。
出票作为最初始的票据行为,是背书、承兑和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得以有效的基础。出票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在出票以前,汇票是不存在的。只有在出票行为做出之后,才产生票据权利,其后一系列票据行为才得以在汇票上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一般将出票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把基于出票行为而后续进行的其他票据行为称为附属票据行为。如果出票行为无效,则其后的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
出票可以由出票人本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代理人受托代为签发汇票如出票人本人签发一样,必须依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各事项,并通过“某某代理某某”字样表明代理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集团公司代理其分、子公司进行出票,并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既可由付款人签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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