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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如下:
一、在实现销售后。
1、计算*: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
2、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减免后:
1、减免*:
借:应交税费——应交*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减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扩展资料:
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属于直接减免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小微企业免征的*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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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后,如仍有应缴*款,那么就以减免后的应缴*为基数计算附加税费。
如减免后不再缴纳*,那么就不计提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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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后,附加税也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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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应交*(减免税款) 账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对于直接减免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3、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4、企业应在“应交*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科目的记录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