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地址跨区变更了 税务跨区迁移怎么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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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新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办下来后.先办地税,然后再办国税。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迁出地办理手续: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税控系统注销。*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考资料:

税务登记-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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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新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办下来后.先办地税,然后再办国税。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迁出地办理手续: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税控系统注销。*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考资料:

税务登记-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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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跨区迁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将资料提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二、 跨区迁入需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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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跨区迁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将资料提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二、 跨区迁入需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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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变更流程:

1、工商局办理完成迁入之后,在2-3个工作日会邮寄营业执照,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后去迁出地国税局办理税务迁出,

2、完成迁出后到迁入地国税局办理迁入。

3、办理完成地税迁出后,7-10个工作日去迁出地税务局拿档案袋。

4、办理完成后,地税局会给个新的地税系统登入密码,完成整个税务迁出。

地税迁出需要资料:

1、公章、法人章、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只有工商局要原件。

扩展资料: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做季报,若跨月办理迁出迁入,当月必须申报个税后才可以进行。

参考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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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部分 跨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将第三条所列资料提交园区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4、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和相城区)一般每月8日及15日下午分两次办理迁移手续,其它县(市)每月仅15日下午办理一次,特别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 跨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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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新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办下来后.先办地税,然后再办国税。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迁出地办理手续: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税控系统注销。*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考资料:

税务登记-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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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变更流程:

1、工商局办理完成迁入之后,在2-3个工作日会邮寄营业执照,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后去迁出地国税局办理税务迁出,

2、完成迁出后到迁入地国税局办理迁入。

3、办理完成地税迁出后,7-10个工作日去迁出地税务局拿档案袋。

4、办理完成后,地税局会给个新的地税系统登入密码,完成整个税务迁出。

地税迁出需要资料:

1、公章、法人章、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只有工商局要原件。

扩展资料: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做季报,若跨月办理迁出迁入,当月必须申报个税后才可以进行。

参考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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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部分 跨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将第三条所列资料提交园区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4、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和相城区)一般每月8日及15日下午分两次办理迁移手续,其它县(市)每月仅15日下午办理一次,特别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 跨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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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跨区迁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将资料提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二、 跨区迁入需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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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新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办下来后.先办地税,然后再办国税。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迁出地办理手续: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税控系统注销。*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考资料:

税务登记-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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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跨区迁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将资料提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二、 跨区迁入需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扩展资料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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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变更流程:

1、工商局办理完成迁入之后,在2-3个工作日会邮寄营业执照,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后去迁出地国税局办理税务迁出,

2、完成迁出后到迁入地国税局办理迁入。

3、办理完成地税迁出后,7-10个工作日去迁出地税务局拿档案袋。

4、办理完成后,地税局会给个新的地税系统登入密码,完成整个税务迁出。

地税迁出需要资料:

1、公章、法人章、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只有工商局要原件。

扩展资料: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做季报,若跨月办理迁出迁入,当月必须申报个税后才可以进行。

参考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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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部分 跨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将第三条所列资料提交园区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4、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和相城区)一般每月8日及15日下午分两次办理迁移手续,其它县(市)每月仅15日下午办理一次,特别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 跨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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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变更流程:

1、工商局办理完成迁入之后,在2-3个工作日会邮寄营业执照,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后去迁出地国税局办理税务迁出,

2、完成迁出后到迁入地国税局办理迁入。

3、办理完成地税迁出后,7-10个工作日去迁出地税务局拿档案袋。

4、办理完成后,地税局会给个新的地税系统登入密码,完成整个税务迁出。

地税迁出需要资料:

1、公章、法人章、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只有工商局要原件。

扩展资料: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做季报,若跨月办理迁出迁入,当月必须申报个税后才可以进行。

参考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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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迁移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部分 跨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办理程序
  1、企业将第三条所列资料提交园区国税三楼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4、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和相城区)一般每月8日及15日下午分两次办理迁移手续,其它县(市)每月仅15日下午办理一次,特别情况除外。
  第二部分 跨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企业纳税人因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涉及改变主管国税分局的,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迁移对象:从工业园区迁到苏州大市,或从苏州大市迁到工业园区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涉及欠税、退库等事宜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应于清欠、退库等事宜办理结束后迁移。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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