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你一般纳税人收派服务有那些优惠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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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4 16:31

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02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3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4

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

一是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二是对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5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 四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五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上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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