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可以独自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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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从法律的角度是可以买卖的,这里的角度指的是从买方的角度,只要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便发生了变动,在民法上这种取得被称为善意取得,因其并不知晓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出卖方,属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过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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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转卖房屋是否无效,主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主要判断购房者是否主观有恶意,比如,明知房产共有人为夫妻两人,为帮助单方进行财产转移,以便其独吞出售房产的款项而进行的交易即为主观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主要判断该房产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往往很难体现购房者主观无恶意;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条主要是看买卖双方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下过户手续意味着交易行为已完成,*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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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从法律的角度是可以买卖的,这里的角度指的是从买方的角度,只要办理了过户登记,物权便发生了变动,在民法上这种取得被称为善意取得,因其并不知晓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出卖方,属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过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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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转卖房屋是否无效,主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主要判断购房者是否主观有恶意,比如,明知房产共有人为夫妻两人,为帮助单方进行财产转移,以便其独吞出售房产的款项而进行的交易即为主观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主要判断该房产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往往很难体现购房者主观无恶意;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条主要是看买卖双方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下过户手续意味着交易行为已完成,*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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