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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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8:24
更新日期:2008.3.20
信息索引号:A07D-2007-013 产生日期:2008-03-20
哈尔滨市*关于公民变更、更正姓名、年龄、民族户口登记项目的有关规定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应当遵循理由正当的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属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法人代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或劳资等部门出具签属经办人、日期和加盖公章的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证明。对有经济纠纷未结和其它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的,派出所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群众申报的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变更材料,各派出所要及时审核、审批和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既要保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又要达到让群众满意的目的。根据*和*有关 部、委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哈尔滨市的有关规定。
一、 申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所需手续
(一)姓名变更 、更正
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判决书;
(5)户口簿复印件。
(二)年龄变更 、更正
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健康手册原件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其它原因要求变更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2、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
(4)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
(5)离退休及下岗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登记年龄不一致的,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年龄认定证明;
(6)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其它原因要求变更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