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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在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对其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进行拆
分时,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二步,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普通股,对利润的影响增量。
第三步,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普通股,普通股的份数增量。
第四步,通过利润的影响增量与普通股的份数增量之比,计算增量每股
收益。
第五步,比较增量每股收益与基本每股收益,判断其是否具有稀释性,
如果增量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则说明其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作用。
第六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热心网友
稀释每股收益又称“冲淡每股收益”,是新会计准则所引入的一个全新概念,用来评价“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避免该
指标
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
基本每股收益
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均已转换为
普通股
,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
股东
的当期
净利润
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
平均数
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从字面理解:在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潜在普通股(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为普通股后,使普通股
总数
增加,重新计算每股收益,导致每股收益被稀释。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
上市公司
只需要考虑当期
实际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股份
以及相应的时间权数,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即可。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以融资时,由于
转股
选择权
的存在,这些
可转换债券
的
利率
低于正常条件下普通
债券
的利率,从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
,在
经营业绩
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
金额
。因此,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以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
财务指标
。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1、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
费用
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
利息
。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
收益
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
权益
成份的
金融工具
,仅需调整属于
金融
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
损失
。
2、
分母
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
股数
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
假定
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
持有者
角度看最有利的
转换率
或
执行价格
。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
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
行权
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热心网友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正是因为基于这两条假设,才能够得出稀释每股收益的公式,否则稀释每股收益就和基本每股收益没有区别了.
如题,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2005年的每股收益具有稀释性,对2006年没有稀释性,因为2006年末计算时,已行权,那就包含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