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劫持航空器最后在我国境内迫降,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还是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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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航空器的类型,我国认为“军用,民用”都是航空器,国际上只认为民用,如果劫持的是中国的民用或军用,那就是属地管辖;如果是外国民用,那是普遍管辖;如果是外*用,那就既不是属地也不是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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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航空有关的问题,只要涉及到了具体的领土了,都是适用属地原则,再换句话说就是飞机落到哪儿就以哪国的法律处理,由落地的国家进行主导的司法处理。其他相关国家,飞机注册国和当事人国籍国的*有权得到相关的资料,如果涉及飞机事故的,飞机的生产国也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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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辖原则的适用中,其实是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属地优先。希望对您有用!

热心网友

是的 是属地管辖原则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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