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再投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12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5:18

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公司法没有禁止,但实际操作规程目前还不行。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起草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等该文件正式出台之后就能操作了。

征求意见稿重要的几点包括:

第三条(股权的条件)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投资人不得以具有设定质权、被人民*冻结以及所对应的出资未实际缴纳等情形的股权作为出资。

第四条(出资的原则)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该股权出资缴付情况,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出资的*)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在被投资公司设立时,不得以股权作为首期出资。
被投资公司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设立时,投资人不能以股权作为出资。
第六条(登记要求) 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法律、行*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公司还应当报*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提交材料规范一) 以股权出资办理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除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说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第八条(提交材料规范二) 以股权出资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和股东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除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该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已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股权公司为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被投资公司已取得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第九条(提交材料规范三) 以股权出资,股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为股东的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条(验资报告的特别记载) 被投资公司在办理股权出资的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其提交的验资证明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以股份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转移至被投资公司的情况。
(三)用作出资的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值、评估报告出具日期等事项。

******************************************************88

补充回答,你后来补充理解是对的。B公司收购A公司,无法增加B的实收资本,只是将现金之类增产转为了长期股权投资。小王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投到B公司去,才能增加B的实收资本。同时A公司相应股权的持有人也从小王变成了B公司。股权控制关系是小王(相对持股)--B公司--A公司。

正如前文所说,要等到工商总局相应办法正式出台后,才能办理该手续。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5:18

除非B公司收购A公司,那么可以,否则是不行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