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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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4:07
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
大中华*、大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愿将彼此平日邦交恢复,协定解决两国间悬案大纲,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大总统特派顾维钧;
大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特派喀拉罕;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恰,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本协定签字后,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立即恢复。中国*允许设法将前俄使领馆舍移交苏联*。
第二条 两缔约国*允于本协定签字之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按照后列各条之规定,商订一切悬案之详细办法,予以施行。此项详细办法应从速完峻,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前项会议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条 两缔约国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与前俄帝国*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暨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苏联*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
第四条 苏联*根据其*及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缔约两国*声明,嗣后无论何方*,不订立有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
第五条 苏联*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
苏联*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苏联*驻外蒙军队之问题,即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商定,即将苏联*一切军队由外蒙尽数撤退。
第六条 两缔约国互相担任,在各国境内,不准有为图谋以暴力反对对方*而成立之各种机关或团体之存在及举动,并允诺,彼此不为与对方国公共秩序、社会组织相反之宣传。
第七条 两缔约国*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行划定以前,允仍维持现有疆界。
第八条 两缔约国*允将两国边界江湖及他种流域上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则,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规定之。
第九条 两缔约国*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根据下开原则,将中东铁路问题解决:
一、两缔约国*声明,中东铁路纯属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
二、苏联*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
三、两缔约国*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解决赎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东路之手续。
四、苏联*担任对于中东铁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以前所有股东、持债票者及债权人负一切完全责任。
五、两缔约国*,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解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六、两缔约国*允在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事项未经解决以前,特行规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办法》。
七、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未将中东铁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根据西、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八日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及《暂行管理中东协定》暨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
第十条 苏联*允予抛弃前俄*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权及特许。
第十一条 苏联*允予抛弃*部分之庚子赔款。
第十二条 苏联*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条 两缔约国*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订立商约时,将两缔约国关税税则采取平等、相互主义同时协定。
第十四条 两缔约国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讨论赔偿损失之要求。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
大中华*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
喀拉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