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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本案中对案由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范畴,属于人民*对一个事实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和看法。所以,我认为不能以上级*裁定为证据证明案由。
上级*发回重审的裁定主要是要求重审,案由只是程序中一个问题,既然是重审,经重审审理后,重审*可以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看法作出裁决,不受发回重审裁定的*,否则还叫什么“重审”,上级*直接认定事实提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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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首先应先报告庭领导提交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如果院长决定不交审委会讨论,则继续审;如决定交审委会讨论,则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审委会作出审判意见,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执行;另一种则是审委会不作出具体的审判意见,决定申请上级*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上报上级*院长,由上级*院长和上级*审委会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此处“错误”两字打上引号是因为上级*作出的裁定实际上不一定就是错误的,有可能确是买卖合同纠纷,楼主自己定性错了。)如果上级*或上级*审委会认为自己的裁定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如果上级*或上级*审委会认为自己的裁定确没有错误,则就按照上级*的定性继续审。
另外,本人认为,本题根本就没有涉及泄漏未宣判的案件的具体内容(如案号、当事人、案由等),本题仅就某一案件程序性的问题提出疑问,甚至有可能为虚拟提问,属于法学司法实践探讨的范畴,不属于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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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你违反纪律了,未宣判的案件事实不得外泄,这种问题问你们院庭领导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