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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的民事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和成功经验,规定了民事审判活动的四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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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审理案件时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人民*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员必须是单数,至少三人以上。合议庭的成员是平等的,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2、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特定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应当退出或者避开该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也同样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以外,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公开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我国*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因此,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将人民*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审判质量。
同时,通过公开审判,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促进自觉遵纪守法,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的审理,第二审人民*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的制度。我国的人民*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基层人民*。
按照本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都受理其有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进行再次审理。但是,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即是终审裁判,不能上诉。
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利于人民*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也有利于人民*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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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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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则,力破诉讼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各界对此高度关注。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可谓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初步确立。
司法解释第208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高门槛的立案审查制度,初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立案登记规则,即:允许立案庭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原告适格、管辖权、一事不再理等诉讼要件在七日内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登记立案。
通过强化七日审查期限,以及出具接收起诉材料的书面收据,倒*立案庭将诉讼要件的审查工作交给审判庭。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一些饱受诟病或存在争议的规则予以了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一、明确了重复起诉的判断规则。司法解释第246条主要根据前诉与后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为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确立了合同诉讼管辖的法定履行地规则。司法解释第18条改变了过去长期适用的特征履行地规则,转而采用合同法上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来确定合同诉讼管辖*。
这一改变既简化了合同诉讼管辖规则,又有助于减少备受诟病的合同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发生,具有“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明确了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无效规则。司法解释第31条针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格式管辖协议普遍化的现实,首次明确规定“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管辖协议无效的规则。
四、确立了保全担保的数额规则。司法解释第152条区分了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分别确定保全担保的数额。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凡申请保全,*必要求担保且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这一陋规,尤其是对于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担保的要求,明显低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无疑是正确的,律师界一直诟病的“申请保全难”问题也有望得以缓解。
五、明确了应诉管辖的成立条件。应诉管辖要件中的“应诉答辩”究竟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223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只有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才构成民诉法127条的应诉答辩。
这一规则可以合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程序利益,也符合诉讼法理,具有妥当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事诉讼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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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制度叫四级两审终审制,不是什么几年.四级指*一共有四级: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两审终审指在一级*审完第一审后,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进行第二审,第二审结案后,当事人就不得再上诉了,也就是终审了.有的国家是三审终审,就是第二审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上诉一次,但一般第三审是法律审,就是指能对第二审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异议,第二审确定的事实不能再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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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