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交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9:06

我来回答

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4

投诉交警可以向本市交警总队投诉,也可以向该交警所属的警务督察队投诉。
一般情况时向所在区的警务督察队投诉较好
你可以参考一下条例
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 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 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交通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交通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 地(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依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的办案进行指导。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如果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将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接到出警指令后不出警;拒绝为其他地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顺便告诉你,本人就是高级事故处理员,有这方面的专业问题,欢迎垂询. 警衔和部队的是一样和.也有区别.高管低.这是摸仿部队建制\管理的方式. 是的。
2005-08-28 ,交管局制定的《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今后,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警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具备初级资格的交警,可处理财产损失和伤人交通事故,具备中、高级资格的交警,可处理一些情况复杂、疑难或财产损失、伤人及死亡等特大事故。

  取得等级认定的交警如果出现“接到出警指令后不出警、拒绝为其他地区交管部门提供协助、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等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将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根据规定,具有两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三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五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根据交管局制定的《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等级的提高需要通过考试和事故处理的经验。不同等级的交警,交通事故处理的权限是不同的——等级越高,处理权限越广。这条规定的制定,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多样性决定的。
初级资格的交警,仅限于轻微财产损失事故;
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需要更高的资格。

  等级的升迁——具有两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三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五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4

证据充分,找纪检举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2

投诉交警可以向市交警总队投诉,也可以向该交警所属的警务督察队投诉。
一般情况时向所在区的警务督察队投诉较好。
如上海市卢湾分局警务督察队负责实施对人民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
可打114查询所需电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3

可以向交警部门陈述意见,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5

投诉交警可以向本市交警总队投诉,也可以向该交警所属的警务督察队投诉。
一般情况时向所在区的警务督察队投诉较好
你可以参考一下条例
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 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 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交通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交通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 地(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依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的办案进行指导。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如果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将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接到出警指令后不出警;拒绝为其他地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顺便告诉你,本人就是高级事故处理员,有这方面的专业问题,欢迎垂询. 警衔和部队的是一样和.也有区别.高管低.这是摸仿部队建制\管理的方式. 是的。
2005-08-28 ,交管局制定的《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今后,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警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具备初级资格的交警,可处理财产损失和伤人交通事故,具备中、高级资格的交警,可处理一些情况复杂、疑难或财产损失、伤人及死亡等特大事故。

  取得等级认定的交警如果出现“接到出警指令后不出警、拒绝为其他地区交管部门提供协助、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等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将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根据规定,具有两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三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五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根据交管局制定的《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等级的提高需要通过考试和事故处理的经验。不同等级的交警,交通事故处理的权限是不同的——等级越高,处理权限越广。这条规定的制定,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多样性决定的。
初级资格的交警,仅限于轻微财产损失事故;
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需要更高的资格。

  等级的升迁——具有两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三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五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警,可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0

投诉交警可以向市交警总队投诉,也可以向该交警所属的警务督察队投诉。
一般情况时向所在区的警务督察队投诉较好。
如上海市卢湾分局警务督察队负责实施对人民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
可打114查询所需电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6

证据充分,找纪检举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19:02

可以向交警部门陈述意见,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