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2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有:
1、有权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叫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不受当事人的支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叫代理人,不是的一方,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办事。因此,辩护人不能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能行使辩护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分别请律师做辩护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请同一个律师,但应当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2、请求回避权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和原告人地位是平等的。
4、有权对原告人提出反诉
5、上诉权,被告人不服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可以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机关、人民提出赔偿要求,已经机关、人民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机关、人民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
1、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