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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条约的核心原则旨在和规范战争行为,确保战争的公正和人道。首先,条约明确禁止使用过于残忍或不分皂白的武器,包括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能造成过度伤害的手段,以及任何背信弃义的作战策略。
其次,条约强调区分战争中的各方角色,保护平民和非战斗人员不受攻击,确保已失去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得到保护。禁止以民用设施和非战斗人员为目标,维护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在对待战俘和平民方面,条约要求给予人道待遇,尊重他们的尊严和个利,禁止施加暴力行为,如杀害、虐待、酷刑和身体伤害。这体现了战争中的基本人道主义原则。
条约还规定,即使声称出于“军事必要”,也不能作为违反战争法的借口。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交战各方仍需遵守战争法规,保持行为的合法性。任何策划、准备或实施侵略战争,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的行为,都被视为战争犯罪,其罪责不受职务、命令或本国法律的,国际法将对此追究责任。
战争法条约(Treaties on the Law of War),确定战争法规则的国际条约。它是战争法的主要渊源,其内容涉及战争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关于战争开始和结束的原则与规则;禁止或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原则与规则;关于中立国、非交战国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规则;关于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的待遇、战俘待遇和战时保护平民的原则与规则;禁止从事侵略战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以及惩处战争犯罪的原则与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