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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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贸易发展,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护技术贸易各方权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技术贸易,涵盖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相关技术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论区域、部门、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形式,均可依法参与技术贸易。


第四条 除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外,所有技术均可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鼓励创新,推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与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进入市场。


第五条 各级应遵循“放开、搞活、扶持、引导”原则,加强对技术市场的指导,对技术贸易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提供优惠。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指导与管理工作,负责条例的实施与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支持技术贸易活动,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经济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协同开展技术市场工作,为技术贸易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扩展资料

(1987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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