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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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2:47

为适应内河航运生产力的发展,改进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明确避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原规则中的“中苏国境河流”改为“中境河流”。

二、新增第三款,强调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三、修改第四条,授权各级海事机构根据辖区情况制定特别规定,并报交通部批准生效。

四、调整第五条(十六)项,明确“感潮河段”的范围。

五、新增(二十)项,定义渡船。

六、增加第八条一款,规定在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遵循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时应互以左弦会船。

七、在第九条增加第三款,强调在任何情况下,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明确机动船横越前的规则,并规定横越和交叉相遇时的避让原则。

九、新增第十四条,详细规定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的避让关系。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两款,规定客渡船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并规定两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的避让原则。

十一、调整第二十条(二),规定人力船、帆船不得占用机动船航道或航路。

十二、修改第二十六条,规定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应选择安全地点锚泊,非自航船舶不得自行流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则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修订工作于二○○三年九月二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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