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2记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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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0:12

核电厂的质量保证工作有着严格的记录要求,以确保所有活动的公正性和可追溯性。首先,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必须遵循质量保证大纲管理,记录内容需包括客观证据,如审查、检查、试验、监查结果,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记录,以及与质量相关的人员考核、设备鉴定、维修记录等。这些记录应清晰完整,与所描述的物项或服务相对应。


在记录的管理上,必须按照书面程序建立并执行详细的制度。制度需确保记录的保存足够,以便追踪影响质量的关键活动,提供物项运行前状态的基准数据。记录的保存、检索、存储和处置都有明确的规定。存储方式需便于查找,且要在适宜的环境中保管,防止记录变质、损坏或丢失。


对记录的保存期限也有明确规定,竣工状态的核电厂物项记录需在有效寿期内由运营单位或指定部门保管。对于不同类型的记录,其保存时间会根据记录的性质有所不同。具体的处置程序则需要参考安全导则HAF0402进行操作,以确保合规性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核不仅是军事重要设施,在工业和民用领域,核电厂也是一项重要的国民用途,根据我国核电厂发展经验和实际情况,国家核安全局特与2004年制定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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