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侵害债权积极侵害债权-法律后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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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法律后果因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的不同而异。


1. 瑕疵履行的后果



可补正的瑕疵: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要求债务人修正。债务人需负责补正,并可能因补正导致的迟延承担责任。若补正过程中造成债权人损失,债务人需赔偿。如果标的物质量或服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报酬。若补正对债权人无益,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索赔。从物与主物的合同解除规则需区别对待。
不可补正的瑕疵: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即使已接受,债权人也可要求降低价格或报酬。

2. 加害给付


债务人若对债权人或与其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积极侵害债权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的,债权人不得单独诉请执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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