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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担着关税的缴纳责任。他们需要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后的7日内,通过指定银行完成税款的支付。若未能按时缴纳,海关会从到期次日起每日按欠缴税款的1%征收滞纳金,直到税款缴清为止。
对于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逾期申请将不予处理。一旦货物进出口完成并完税,海关在一年内发现少征或漏征的情况,会进行补征。若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导致税款少征或漏征,海关有权在三年内追征。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特定货物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这要求收发货人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这些优惠,以降低交易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关税税率的利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额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诉程序等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商品的归类原则、商品的税目、税号、商品描述和适用的相关税率。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