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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消防法》第73条定义,涵盖了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遵循上述定义,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规范。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覆盖了公共生活的大部分场所,如医院、学校、养老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从防火安全角度,对建筑、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以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