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车间发生工伤,经鉴定10级伤残,工作已有7年如果辞职,请问怎么赔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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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1

可以获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
没有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0

1、没有缴纳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笔赔偿。
2、10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离职的话,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你们省具体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3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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