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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告人管辖这一问题,具体解析如下:
首先,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若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且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不同辖区,各该均有管辖权。
其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针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对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原告可向任一起诉,若向两个起诉,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此外,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由相应的地点的人民专属管辖。